【税务】实务中工资未发,个税先报是否可行?

2021-08-25 16:04:53.0 8浏览

 

特别是有些类型的企业,比如建筑企业或者一些效益不怎么好的企业,他们经常会出现工资几个月发一次工资的情况,这个时候很多会计都会按月计提工资时候就把个税算出来,然后给职工申报了。

这种情况本质上讲就是工资未发,个税先申报了。

分录这个时候是咋做的呢?4月工资5月发(或者说就没发)

 

4月计提

借:管理费用-工资

贷:应付职工薪酬-工资

同时:

借:应付职工薪酬-工资

贷:应交税费-应交个人所得税

 

注意:这个分录也有些人是先挂个其他应收,意思是先垫的个税,等发工资时候在收回来,如下:

借:其他应收款

贷:应交税费-应交个人所得税

不管是怎么做的,两个分录的本质都是相当于咋没发工资时候,提前把个税给算了,然后次月就申报了。

5月直接申报缴纳

借:应交税费-应交个人所得税

贷:银行存款

 

看看,你们有没有这样干的?

那这样做有没有问题呢?

当然有问题,不仅不符合理论,而且还可能被员工举报。

为什么这么说,这个后面我们详细说。

理论上,工资有所属期、工资发放期、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。

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、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,与工资所属期无关。

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,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,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,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期。

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,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。

举个例子:2020年7月公司招聘了一批大学生,7月份入职,由于大学生各种手续办理,7月工资和8月的工资都合并到9月发放了。

 

在会计核算上,7、8月都是需要计提工资的,假如都是6000,那么

7月、8月分录分别为

借:管理费用-工资6000

贷:应付职工薪酬  6000

 

那么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(扣缴端)做申报的时候,因为我们是7月份入职,那么任职受雇时间就是7月1日。

7月开始就需要按月申报个税,7月所属期和8月所属期都是零申报。

9月实际发放时候就需要计算个税了,那么实际上算下来也是没有个税的。

 

: 应付职工薪酬  12000

贷:银行存款 12000

 

这里假设社保还未实际从工资中缴纳,社保扣除等实际支出时候在当月扣除即可。

所以你看,账务、申报系统的问题都理顺了。

 

来源:会计资格评价网、税来税往,国家税务总局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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